自殺變凶宅 判遺產繼承人賠償
2016-08-08 13:46
〔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一名七旬老婦跳樓自殺,死在大樓2樓鄰居露台,造成劉姓女子的房子變凶宅,劉女向張女家屬提告求償,高雄地院民事庭一審判決繼承張婦遺產的家屬,須連帶賠償劉女的房價損失173萬餘元。 判決指出,年逾七旬的張姓婦人去年2月在住處大樓頂樓跳樓自殺,墜落至劉姓女子2樓的房屋露台身亡,劉女提告說,張女的自殺行為造成她的房屋變凶宅,房產貶值,繼承張女財產的家屬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她先於104年10月1日以存證信函催告施姓繼承人等出面協商賠償事宜,卻遭置之不理。因此依民法提告求償,要求應就繼承張女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173萬9163元及自105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法院審理時,張婦的家屬雖辯稱,張婦自殺墜落劉女房屋露臺並非出於故意,且原告所主張的房價受損,僅屬於抽象的不利益,實際上所有權並未受影響。且劉女尚未將房屋出售,難認劉女主張的鑑價數額即為原告財產損害。 不過,法官認為,張婦的自殺行為,在一般人認知,確實造成劉女房屋變凶宅,經法院依職權囑託不動產估價師聯合會鑑定劉女房屋因發生墜樓身亡事件造成的貶損金額,評估減損率為23.39%,減損價額為173萬9163元等語。院方因此判繼承人應自繼承張女遺產連帶賠償173萬9163元。 自由電子報關心您︰自殺不能解決問題,勇敢求救並非弱者,社會處處有溫暖,一定能度過難關。 自殺防治諮詢安心專線:0800-788995 生命線協談專線:1995。 張老師專線:1980 http://i.imgur.com/nGb0Mbe.jpg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ngnews/1788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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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家屬辦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是否就要不到這筆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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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之脫產行為是否會構成犯罪,必須看債務人「脫產的時間」以及「脫產行為本身是否虛假」等因素判斷之。
債務人(包括協助脫產的共犯)最有可能觸犯的罪名有三項:刑法第二一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三五六條之「損害債權罪」、刑法第三三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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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家屬辦理拋棄繼承
可申請假扣押並提告 債務人死亡,即便債務人未留下任何遺產 但如其繼承人未依法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債權人仍可對債務人之繼承人名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此即一般人所稱之「父債子還」情形。 通常目前求償的金額也不太大,通常律師都建議和解 請律師打官司也是要錢,說不定請的錢都可以賠一半以上都有可能 前陣子租屋燒炭新聞,房東一審求償敗訴 其敗訴原因求償金額過大 準備提告二審時和家屬和解148萬元 但如有龐大財產可以繼承,卻寧可選擇拋棄而不願繼承 此乃繼承法上身份權之正當行使行為,在此種情況就要不到任何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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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版主的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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