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國慶街
http://www.tfasc.com.tw/advert/fat/10003/29143926.011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975│臺北縣鶯歌鎮國│7層樓 │七層:101.41 │陽台8.98 │ 全部 │1,240,000元 │ │ │ │慶段199地號 │鋼筋混│合計:101.41 │花台1.10 │ │ │ │ │ │--------------│凝土造│ │ │ │ │ │ │ │台北縣鶯歌鎮國│(住家 │ │ │ │ │ │ │ │慶街9號7樓 │用)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1983、1984、1985建號之應有部份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欄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1、本件建物於法院99年11月16日現場進行查封時,大門深鎖,無法進入,至法院於99年1│ │ │2月9日進入建物內部履勘結果,內已長期無人使用,現無水電,經法院當場同意債權人永豐資產管│ │ │理股份有限公司換所保管。因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之規定,拍定後點交。 │ │ │2、依本件標的前次拍賣(97年度執字第32091號)卷內資料顯示,本件標的經法院於99年5│ │ │月10日囑請台北縣警察局三峽分局查明是否發生命案或自殺情事,經該局99年5月26日函覆查│ │ │訪結果,表示6、7年前一名女子死亡於該址(惟死因不詳),有意投標者應自行斟酌上開情形並評估│ │ │風險後再行投標,投標後不得以此理由主張撤銷拍賣。 │ │ │3、至本件拍賣該共同使用部分,是否有停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縱有該附屬之停車位,惟因│ │ │係拍賣上開物之應有部份,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 │ │ │4、依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座談會民執類第20號提案決議之見解:依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 │ │ │規定:「共有物應有部份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債務負連 │ │ │帶清償責任。」是本件不動產若有積欠管理費或其他類似費用者,拍定人取得所有權後,應與債務人│ │ │連帶負擔,請投標人特別注意。 |
所有時間均為台北時間。現在的時間是 05:16。 |
Powered by vBulletin® 版本 3.8.7
版權所有 ©2000 - 2024,Jelsoft Enterprises 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