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賣出凶宅 前屋主判免賠
一審認為,該房屋屬於「凶宅」,經濟價值減損,無論廖女有無過失,均應對吳女負擔瑕疵擔保責任,判廖女返還350萬元。廖女不服,提起上訴。高院審理後,認為自殺不是在廖女持有產權期間發生的事,吳女也未能證明房屋因為是凶宅而減少價值,因此判決廖女無需返還價金並不用賠償損害。全案仍可上訴。10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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