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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78ba 2013-01-23 12:45

新莊-公園一路-有司法判決書
 
【裁判字號】 101,上訴,1354
【裁判日期】 1010808
【裁判案由】 殺人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1354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威傑
選任辯護人 曾昭牟律師(法扶)
      謝崇浯律師(法扶)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重
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8179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黃威傑殺人,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褫奪公權捌年。扣案之尖刀壹
把,沒收之。
事 實
一、黃威傑自民國100年7月間起,向陳高庭承租位於新北市新莊
區公園一路39號3樓1號房間
,與自99年5月間起同向陳高庭
承租上址3號房間之房客李運祥因日常生活習慣問題,素來
相處不睦,時有口角,二人於100年10月24日20時許,分別
飲用酒類後,在上址租屋處走道間因身體發生碰撞而生口角
爭執,雙方在走道間互相叫罵並徒手互毆,嗣雙方各自返回
房內,黃威傑心有未甘,旋再手持其所有之尖刀1支(如附
件照片,金屬刀刃長21公分、木製刀柄長13公分,刀刃最寬
處3公分)至李運祥房門前,以上開尖刀捅刺李運祥房間木
門約5、6刀,同時對李運祥辱罵髒話,李運祥遂開啟房門並
持水果刀及菜刀各1支,在房門口處與黃威傑對峙互罵,斯
時承租上址4號房之房客囊克明及承租上址2號房之房客林宗
賢見狀前來勸阻,李運祥遂將其手持之水果刀及菜刀丟棄於
3 號房房間內地板上並轉身走向廚房,同時仍口氣不佳地對
黃威傑稱:「叫你關燈是不行喔!」等語,黃威傑聽聞此言
,竟萌生殺人之犯意,先衝向李運祥將其壓往牆壁處,再持
上開水果刀從後方劃向李運祥頸部,復持刀朝李運祥之頭部
、胸、腹、雙手及背部等處猛刺共計21刀,其中3刀深及胸
腔,造成李運祥受有氣管、肺部穿刺傷、肺實質出血等致命
傷害,並因血胸及呼吸衰竭而當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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