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最初由 kib57235 發表
只要是透過合法仲介賣房屋,其中買賣契約都已經有規範嗎?還是要再另外立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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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3 條 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
解說。
前項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
第 24 條 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
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
前項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
而房屋的所有狀況,比如是否為海沙屋啦,兇宅啦,都寫在不動產說明書內,所以書內寫的就是契約的一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