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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壓力過大 住處燒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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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6, 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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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088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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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壓力過大 住處燒炭亡
使用情形│一、拍賣條件:分別標價,合併拍賣。 │
│ │二、建物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查封筆錄記載:目前為空屋 │
│ │ ,另據地檢署函覆屋內曾有人燒炭身亡,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
│ │ ,拍定後點交,但如有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
│ │ 。 │
│ │三、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四、建物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有無停車位使用權,因欠缺公 │
│ │ 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如有爭議,由拍定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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