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本院105年11月24日執行筆錄載,本院執行人員於當日到場履勘拍賣標的房屋狀況,拍賣標的 │
│ │ 房屋所在址之1樓屋主及2樓屋主在場,均稱3樓(即本件拍賣標地房屋)後面外牆仍有漏水。經 │
│ │ 會同鎖匠及管區警員到場,由鎖匠打開大門導引入內,經檢視3樓屋後排水管,並未發現有漏水 │
│ │ 情形,惟樓下2樓屋主陳稱,3樓後有一明管滲漏造成2樓屋後屋頂會漏水,如果3樓拍定可能會向│
│ │ 新所有權人提告求償。另履勘當日,2樓及3樓屋主均稱拍賣標的房屋於十餘年前曾有一老人暴斃│
│ │ 屋內,警員有來處理,經執行人員前往後港派出所詢問拍賣標的房屋是否曾有人暴斃及處理情形│
│ │ ,該所警員稱警所並無造冊,無從得知。
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向鄰里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查詢本件標的有無前開情事,│
│ │ 並審慎評估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