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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2-08-07, 15:09   #4
pigygy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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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回覆: 台中市大里區甲堤南路大毅榮耀

以下是凶宅定義 大毅榮耀居民 請參考 不必太緊張:
凶宅的範圍

所謂「凶宅」,乃是民間通俗用語,依內政部編印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其中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第11項:「本建築改良物建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而內政部針對該內容解釋,是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在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例如在住家遭人侵入行竊,屋主發現後與竊嫌扭打之際,遭竊嫌以隨身攜帶之刀械猛刺,在送醫後因失血過多死亡,此時因屋主並非於住家死亡,該房屋並不屬於凶宅。

實務上凶宅的認定範圍

但房屋是否屬於凶宅,不應以內政部上開解釋為限,因為基於我國民情,對病故壽終以外之非自然死亡事件,多心存忌諱,並認為如有此種死亡事件,則房屋居住較不安寧,亦不易出租或轉售,導致交易價值低落,因此,凶宅之認定,主要考量該死亡事件嚴重性、陳屍經過時間長短等因素。例如,獨居老人雖在自宅壽終正寢,但因死亡多月方遭人發現,對於買方而言,已影響居住意願,此種情形亦應可認定為「凶宅」。又例如自住家跳樓自殺,雖陳屍於屋外,但此時該房屋仍屬凶宅。因此,是否屬於凶宅,不單單以是否曾在房屋內發生死亡結果為限,例外在發生地或經過地,依整體死亡事件綜合觀察亦有可能構成凶宅。


此外,凶宅指的是購買房屋裡面有無發生非自然死亡,不包括房屋所屬的大樓公共區域或鄰居居住房屋,
除非在買賣契約中特別約定包括房屋所在大樓公共區域及鄰居房屋,否則只以所購買的房屋為限。

此篇文章於 2012-08-07 15:10 被 pigygy78 編輯。 原因: 補充來源 http://www.shell.url.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28:2010-12-06-05-18-48&catid=61:shell-&Itemid=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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