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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4-03, 00:13   #4
vat7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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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照過來!鄭重澄清

1.買屋人有權利知道他要買的房子是否是凶宅,身為仲介人也有義務據實以告,免得日後官司纏身。但對於附近鄰居是否是凶宅,並不是我們可以知情的事,畢竟這是個人的隱私權。
2.假設買屋人對仲介所說之語存有疑惑的話,他大可找當地的里長求證或派出所的警員或是多問問幾個鄰居,而不是只問一位鄰居就下定論,畢竟有的鄰居居心叵測、加油添醋、無法讓真相畢露,對要賣屋的屋主是不公平的。
3.當買屋人詢問此事之時,我們確實是怎麼回答他說,距離這房子隔了5、6間之遠,而已經有人買走了,目前已有人居住這是千真萬確的事,只是沒有告訴他說門牌號碼。為什麼就要懷疑是我們這一棟呢?難道要發生在5、6年前的傷心往事,再一次拿出來討論或是成為觀光景點嗎?若無法釋疑,請聯絡當里里長。
4.這條巷子確實曾經發生過事情,但不能因其中一棟房子有事,而連帶著其他的房子就該被懷疑,或是造成其他屋主就該 死。這樣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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