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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7-08-10, 04:32   #1
yu088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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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高雄地方法院105司執字第149215

法院紀錄

1. 漏電、海砂屋、非自然死亡之情形,3、4樓有增建(即編號2號建物);本件土地、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分管使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2.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3. 本件建物、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本件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請注意。又如就優先承購權之存否有爭議,應另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4. 編號2號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如:危樓、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非自然死亡屋況等..)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另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此篇文章於 2017-08-10 04:40 被 yu088i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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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7-08-10, 14:17   #2
yu088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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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回覆: 高雄地方法院105司執字第149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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