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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06-17, 20:35   #1
e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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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台中縣潭子鄉 - 死神入新厝 預售別墅變凶宅

2006年9月5日 自由電子報

男子侵入 燒炭自殺
〔記者張瑞楨/潭子報導〕有夠衰?建商於台中縣潭子鄉推出預售屋,銷售狀況相當熱烈,其中1戶價格比較高的角間住宅,就在交屋前夕,因張姓男子侵入燒炭身亡,導致價格600餘萬元的新屋剎那間變成了凶宅,建商也只能無奈地承擔損失。

可能因中科的刺激,台中縣潭子鄉房地產看漲,某建商推出別墅型透天厝的預售屋,每戶價格從600多萬元起跳,市場反應相當好,已全部被訂光。

預售屋內有1棟角間住宅,預計上月30日前後交屋,不料,建商上月24日打掃完畢,26日卻發現后里鄉的張姓男子陳屍於這棟新屋的3樓,身旁有1盆已熄滅的炭火,但未發現遺書,檢警以燒炭自殺結案。這起自殺案頓時讓全新的吉屋變成了凶宅。

該建築公司駐工地幹部頗氣憤地說,他們不認識張姓男子,彼此更無冤無仇,這棟房子竣工後,門窗緊閉且大門深鎖,一般人無法進入,工人上月24日接到交屋通知,把房屋徹底洗刷後,打開大門與窗戶通風,不料卻發生自殺事件。

該幹部說,他們研判張某可能於24日晚間以後,把機車停在這棟住宅附近100公尺處,再潛入該住宅的3樓自殺,張某的家屬還說死者已有多次自殺未遂紀錄,建商受到這種無妄之災也備感無奈。

買主尚未提出解約
至於買主的反應與後續處理之道,該建設公司經理低調地說,買主是他的朋友,他們會與買主妥善協調,目前買主還沒有提出賠錢解約的要求。

建商可向死者家屬求償
〔記者張瑞楨/潭子報導〕律師陳建良表示,民法規定「故意用違背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受損害者可以索賠,自殺屬「違背善良風俗」,也會造成房價下跌等後果,旅館業者、建商或房東當然可向死者家屬求償。

不過,陳建良強調,民法規定「自然人」或「法人」才具有賠償的責任,自然人的定義是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自殺者要死亡才會構成損害,但是他死亡的一剎那卻又同時失去「自然人」資格,以致所造成的損害,也不能列為生前的債務,賠償的責任也隨即消失。

因此,縱然死者有遺產或者是繼承人,求償成功的機率不高,據他所了解,目前法院還沒有受損害者向自殺死者家屬索賠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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