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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4-19, 09:50   #1
chua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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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高雄縣80年殺人分屍第一現場

高雄縣80年殺人分屍第一現場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劉某、高某與彭某,因知悉馮某有很多存款及股票,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計議強劫馮某財物,並變賣股票詐領款項,於八十年七月二十五日凌晨,由彭某駕駛所有自用小客車,載劉某、高某至高雄市馮某住宅,劉某、高某先分持彭某所有開山刀、鐵鍊入內,以鐵鍊綑綁馮某身體,用正光金絲膏貼住其雙眼,紅色絲巾矇住其嘴吧,使馮某無法抗拒,彭某再入內,劫得馮某所有高雄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摺、印章及股票資料,並將馮某挾持坐上馮某所有小客車內,由高某開車,劉某在車上控制馮某,將馮某帶至高雄縣鳥松鄉鳥松村松埔北巷廢棄之建築空屋二樓囚禁看管。
彭某因恐將被害人釋回,犯行必敗露,乃另行起意,提議將馮某殺死滅口,上訴人劉某、高某二人騎虎難下,祇好同意......在該空屋共同讓馮某喝下滲合牛奶之安眠藥,使其昏迷,再將馮希正頭部壓浸於盛水之鐵桶內淹死後,共同以開山刀支解馮某屍身頭、四肢,裝入塑膠水缸,蓋上水泥,以湮滅證據,置於現場離去,迨同年八月四日上午,為附近農民發現報警處理時,適上訴人等與彭某因覺將屍塊置於該處不妥,擬移屍他處,而於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駕駛馮某所有之自用小客車至命案現場附近時,為在現場認屍之家屬發覺該車係馮某之車,報警當場將上訴人等二人捕獲,嗣並逮捕彭某,將前述開山刀等物扣案等情,係以上開事實業據上訴人劉某、高某於警訊及檢察官偵查中,及彭某於警訊中,分別供認不諱。
(資料來源: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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