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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07-07, 17:31   #1
a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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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
預設 安和路的凶宅--立人國小前

剛剛看法院法拍的資料時看見的..
台北市大安區安和路2段78號2樓之8
經向大安分局查詢後函復於98年11月7日確有接獲於本件建物內燒炭自殺身亡之報案
例稿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第二次拍賣)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發文字號:北院木99司執午字第14400號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4400號給付票 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張志成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 關事項。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 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 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 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 。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 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院民事執行處公告欄內。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99年7月28日下午2時30分起,將投標書 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民國99年7月28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 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七、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價, 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 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 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 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 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並應提出委任狀。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 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 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 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 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 不代為處理。 (八)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 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 文件。 (九)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 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 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 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 關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 限制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 得依前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 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為投標無效: (一)於主持開標之法官宣示該不動產開標程式終結前,未提 出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須知第2、3、4點所 示投標人、代理人之身份證件。 (二)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已記載法院以外之受款人,但 該受款人未依票據法規定連續背書。 (三)開標時投標人不在場,經主持開標之法官宣示該不動產 開標程式終結前,投標人仍未到場。 (四)興建中農舍或興建完成之農舍,投標人資格未符合無自 用農舍條件。 (五)其他本院投標書及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須知 (全文已公告在本處投標室旁辦公室外牆)規定投標無 效事項。十二、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台北市政府宣布各 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十三、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十四、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附表:~T40X0L2;┌─────────────────────────────────────────────────┐│99年度司執字第14400號 財產所有人:張志成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1 │臺北市│大安區 │通化 │六 │37 │建│3502 │10000分之27 │12,800,000元 ││ ├───┼────┴───┴───┴──────┴─┴─────┴──────┴────────┤│ │備考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1 │2998│臺北市大安區通│15層樓│二層:60.81 │陽台5.22 │ 全部 │2,400,000元 ││ │ │化段六小段37地│鋼筋混│合計:60.81 │ │ │ ││ │ │號 │凝土造│ │ │ │ ││ │ │--------------│ │ │ │ │ ││ │ │台北市大安區安│ │ │ │ │ ││ │ │和路2段78號2樓│ │ │ │ │ ││ │ │之8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300、1303、1306、3000建號之持分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經本院履勘,現無人居住,拍定後點交;經向大安分局查詢後函復於98年11月7日確有接獲於本件建 ││ │物內燒炭自殺身亡之報案,拍定後不得以凶宅為由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三、保證金新台幣:3,040,000元。 ││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T64X4L25;職稱:司法事務官姓名:傅寒鈺函稿代碼:5.15.2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二次拍賣)(強81)股別: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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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4-12, 08:23   #2
OKNY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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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5-12
文章: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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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rakuya.com.tw/item/showx/07611816306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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