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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3-10-12, 21:12   #1
sym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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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長江路一間公寓的一樓

住7年才知… 賣凶宅判賠百萬
【聯合報╱記者饒磐安/新北報導】

2013.10.12 02:58 am


施姓男子賣掉住了7年的房子,交屋後才發現房子原來是凶宅,但買家王姓女子認為房屋價值減損提告求償,法官認為不論施是否知道,都須負瑕疵擔保責任,判賠100萬元。

王姓女子提告稱,去年4月,她花800萬元向施姓男子購買新北市板橋區長江路一間公寓的一樓;裝潢期間聽鄰居說,10年前,前幾手的屋主兒子曾在屋內燒炭自殺身亡。

王女說,她多方打聽才確認買到「凶宅」,質疑施姓賣家刻意隱瞞此訊息,由於凶宅算房屋的重大瑕疵,施應負房屋瑕疵擔保責任,要求施賠她160萬元。

施姓男子說,7年多前他向吳姓買家購屋時,吳未告訴他這間房屋是凶宅,王女在交屋後突然說是凶宅,他也大吃一驚。若當初知道是凶宅,他絕不會買還一住7年。

施說,7年房屋沒發生過什麼怪事,燒炭自殺事件並非在他居住期間發生,且他不知情,不該負瑕疵擔保責任。

法官認為,依民法買賣瑕疵擔保義務等規定,出賣人應負的瑕疵擔保責任,是法定的「無過失責任」,即不論出賣人是否有過失,都應向買受人負責。

因此,不論施是否知道房子是凶宅,都須負房屋瑕疵擔保責任。法官審酌自殺事件已逾10年,一般民眾對這間屋子的嫌惡、畏懼和迴避心理漸淡,判施須付王女100萬元。

【2013/10/12 聯合報】

全文網址: 住7年才知… 賣凶宅判賠百萬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21...#ixzz2hVs0AE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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