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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2-07-03, 15:11   #1
wen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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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僑中二街88巷10之4 號5 樓及頂樓加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3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進順
      郝繼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433
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進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郝繼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楊進順於民國99年1 月22日以郝繼強之名義,以新臺幣(下
同)350 萬元之代價購入坐落在臺北縣板橋市(現改制為新
北市板橋區,下同)僑中二街88巷10之4 號5 樓及頂樓加蓋
部分之房屋後,楊進順與郝繼強2 人得知上開房屋曾發生有
人在屋內上吊自殺死亡之情事,竟隱瞞實情,基於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欲再以高價出售牟利之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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