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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凶宅買屋教戰守則 如何避免買到凶宅與小撇步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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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11-02, 07:27   #1
Wes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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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非凶宅… 賣厝算詐欺

聯合新聞網 記者:記者謝鎔鮮、劉峻谷/台北報導

賣屋時隱瞞曾有房客上吊,也構成詐欺罪。一名女子買了台北縣板橋市一棟公寓,遷入後才發現屋主李櫻隱瞞曾有人在裡面上吊的事實,憤而控告詐欺。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李櫻有罪。


因李櫻認罪及與買主和解,士林地院判她三月徒刑、緩刑三年定讞。法界人士指出,因隱瞞凶宅被判刑的案子,相當罕見。


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陳梅欽指出,凶宅瑕疵屋的糾紛一般屬於民事糾紛,甚少構成詐欺;除非是像本案,買方已經問了屋主這個問題還刻意瞞隱。


陳梅欽說,如果是屋主只是單純的不主動告知而讓買方誤判,不是主動讓買方陷於錯誤,則屬於違反買賣契約,買方可以依契約要求解除契約不買了,要求賣方退錢或要求降價。


九十四年間,柯依玲以兩百卅萬元購買台北縣板橋市大觀路二段一處三樓公寓。搬入後鄰居告訴她,九十二年間李姓房客在屋內上吊自殺。她因購屋時曾多次詢問李櫻,李櫻都說非凶宅,還簽字蓋章掛保證,她才氣得報警控李櫻詐欺。


李櫻向檢方表示,出售房屋時確將房屋現況填寫成「未發生過非自然身故之情事」,因為她認為李姓房客雖然在屋內上吊,卻是在送醫五天後才過世,房客是死在醫院不是屋內,她的房屋不算凶宅。


負責雙方買賣的仲介公司楊姓職員作證,柯依玲特別重視凶宅問題,簽訂契約時他請雙方在「是否發生過非自然身故之情事」欄簽名,當時李櫻仍稱房子沒發生過任何事情。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雙方是對凶宅定義不同,李櫻不算隱瞞,處分不起訴。但柯依玲不服,兩度聲請再議。檢察官第三度偵辦後認定李櫻隱瞞,將她依詐欺罪起訴,並求處七月徒刑。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時,李櫻主動認罪,承認當初為了順利售屋隱瞞凶宅一事,並與柯依玲和解。法官認為她有悔過之心,且經此教訓應無再犯之虞,昨天判處徒刑三月、緩刑三年定讞。


法院表示,欲查詢房屋是否為凶宅,可以到私人設立的台灣凶宅網查看,但多數凶宅只列地段,沒有詳細地址,購屋者還是要當面詢問屋主,以及在房屋買賣契約中將「凶宅」列為瑕疵可解約的事項,事後才能據理力爭應有的權益


資料來源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31/2/neg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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