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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凶宅買屋教戰守則 如何避免買到凶宅與小撇步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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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1-26, 11:51   #1
Denise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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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凶宅的法律資訊

刑事 》 未尋獲屍體的房屋不算是凶宅 檢方不起訴
法源編輯室 / 2008-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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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年六月,轟動一時的女教師「無屍命案」,法院雖然找不到屍體,仍綜合相關事證認定李姓男子在被害人住處殺人後滅屍,判處李某無期徒刑,家屬於事後賣出此屋,買主付錢後得知,怒控家屬詐欺,但檢方則認為,沒找到屍體,是不是凶宅還有爭議,家屬應無欺瞞之意,全案不起訴處分偵結。
承辦檢察官認為,案發至今,仍未發現被害人屍體,家屬經歷了這種慘劇,會不願主動提及此段往事,應屬人之常情。檢方表示,家屬並非故意要隱瞞此事,認定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構成要件不符,另建議此買賣糾紛,應循民事程序解決。

實務上亦有類似案例,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73號民事判決中,買主主張其購買之系爭房屋曾發生原屋主子女因一氧化碳中毒意外死亡事故,認為該房屋應為凶宅,一般人均視為風水上之大忌不願買受,且該屋物之性質,依一般不動產交易上習慣,自當視為重要考慮因素,從而主張依民法第88條第2項規定,撤銷買賣之意思表示,並依同法第179條規定,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要求返還買賣價金。

但是法院認為,衡之一般社會常情,屋內有人意外死亡之房屋,與因第三人之犯罪行為致被害人死亡其內之房屋之間,尚有不同,前者要不屬「凶宅」之範圍,且自主觀面言,是否「凶宅」,常因個人之心理、宗教信仰及時間之經過等因素而受影響,並非一般人均認發生有人意外死亡之房屋即為「凶宅」,而駁回原告之訴。換句話說,若依此判決意旨,有人意外在房屋中死亡尚不能認為是凶宅,遑論連屍體都沒有找到的情形。

請問一下相關的貼文要貼哪裡?因為我有這份資料想和大家分享, 也可以幫助大家在購屋時更注意這些問題, 免得買到凶宅又無處申訴
Denise1109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8-01-26, 20:19   #2
kokoweb
普通會員
 
註冊日期: 2006-12
住址: 台北市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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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報導我也在電視媒體看過...
如果從法律觀點來看,是較不利於買主。從地方法院判决得知這個結果.我也很訝異。法院判决需要證據.但連所謂證據(屍體)也遍尋不著.法院判决一點也不意外.但這種爭議,使人無法信服....可知這房子比真正凶宅更可怕.有更多想像的空間...這房子任何地方都是陳屍或分屍的地點.叫判决的法官們住住看....更~~~
kokoweb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8-08-09, 23:22   #3
jhihhao
初級會員
 
註冊日期: 2008-08
文章: 6
預設

可能要把疑似凶宅的所有東西全換了,才會安心
jhihhao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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