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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凶宅買屋教戰守則 如何避免買到凶宅與小撇步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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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11-23, 20:18   #1
Wesker
論壇管理員
 
註冊日期: 2005-01
文章: 510
預設 跳樓死在屋外認定非凶宅

〔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一名陳姓婦人的男友,93年間在她住處陽台跳樓身亡,陳婦事後賣屋,買家簽約後發現「有死過人」,質疑買到凶宅,怒控陳婦詐欺,不過檢察官認為,男子雖由屋內一躍而下,但陳屍處在屋外,房屋並非凶宅,因此處分不起訴。

律師黃文明指出,法律上對「凶宅」並無明確定義,但實務判決上,若曾發生「非自然死亡」,如在屋內自殺或凶殺,賣屋者刻意隱瞞時,會構成詐欺罪,另外,也可引用民法「物之瑕疵」概念,要求解約後返還價金。

凶宅價格 最差只有5折

台灣房屋不動產研究中心執行長邱太火宣說,房子若曾發生自殺案件,其成交價與一般房子比較,地段好的約打85折,地段差的可能只剩5折左右。

陳婦的套房位於台北市基隆路二段,原本買來與男友共築愛巢,但2人因細故口角,男友憤而跳樓,陳婦難忍悲傷搬離,透過房屋仲介公司代銷。一名李姓女子以420萬元購得,雙方簽下買賣契約,之後李女迅速找到張姓新買主,原本已簽約,但張姓買主發現有人跳樓過,要求解除契約。

李女主張,該處明明死過人,但陳婦沒說,認為對方詐騙,因此提告。不過檢察官偵辦發現,陳婦透過房屋仲介公司代銷時,事先有向仲介人員提及男友在此處跳樓,並指因發生不幸才有意換屋,陳婦買屋價格是420萬元,也以相同價格脫售不動產,並沒有抬高價金獲不法利益。

另檢察官檢視當時陳、李雙方契約書上的「標的物現況說明書」,發現有關「是否曾經發生非自然身故之情事」欄位,例示上說明的非自然身故,指的是凶殺案、自殺、他殺、特殊身故,而雙方約定賣家在持有房子所有權時,主建物及附屬建物「內」確無非自然身故等。

檢察官認為,陳婦男友從4樓陽台往下跳,墜落一樓死亡,死亡的地點是室外,非「屋內」,與一般在屋內自殺情況有別。

資料來源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today-so4.htm
Wesker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0-12-16, 16:54   #2
PP5499
初級會員
 
註冊日期: 2007-12
文章: 9
預設

http://tw.nextmedia.com/ap
讀者心慌慌屋主問:何謂「凶宅」?我買到一間鄰居說曾有房客從屋頂跳樓自殺,卻掉到其他棟屋頂摔死的房子,我這間房子算是凶宅嗎?因為前任屋主故意隱瞞此事,不然我不可能會買。請教如果買到這種房子怎辦,我可向誰求償?

律師林家慶答:
一般所稱的「凶宅」,雖無法律上的定義,但依照一般不動產買賣交易慣例,是指「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的房屋。
至於房屋是否因曾有人在此「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而成為「凶宅」,不僅是個人主觀及心理層面的想法,也會因人、因時或宗教信仰不同而有異,並可藉由時間淡化、記憶淡忘或宗教儀式去除不安的心理。
可向房客繼承人求償
因此,在判斷房屋是否為「凶宅」,應考量事件發生過程,事件經過時間長短等因素,並不以「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的人應「死於屋內」為必備要件。
至於前房客從屋頂跳樓自殺,摔另一間屋頂身亡,是否應屬於凶宅,目前確實有法院採肯定的見解,認為這樣也算凶宅,從而認定賣方因隱瞞此事,應對買方負物之瑕疵擔保損害賠償責任的判決;另曾有法院判決,死者繼承人應對屋主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前任屋主跟該房客的繼承人,你都可請求賠償。至於賠償的金額之認定,法院則通常是透過囑託公正單位鑑價,來認定房屋價值減損的金額,以決定損害賠償的責任範圍。plenews/article/art_id/32813650/IssueID/201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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