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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3-05-06, 05:42   #1
mhhome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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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
預設 何謂凶宅?兇宅與法令?

"凶宅"真的好像沒有這個法律名詞.
只有單單一紙內政部的函釋...這個函釋也是怪怪的.
最今看不少案子...舉幾各例子來說吧:
例一:六樓跳樓..二樓摔死..到底算誰的(內政部說算二樓的?)
例二:六樓跳樓..二樓重傷..到院後死亡(這要算誰的?)
例三:1號戶內被砍殺..逃到6號鄰居家..倒地死亡(這又要算誰的?)
例四:1號戶內被砍殺..逃到6號鄰居家..叫救護車..到院前死亡(這又要算誰的?)
例五:在家被殺..半條命..把人載到租屋處後死亡(這又算誰的)
例六:據某警政單位報告某某戶.屋內發現白骨二具.
屋主與其無任何關西.經報本所處理.法醫堪驗後屬於疾病死亡.(這又算誰的)
內政部是說:哪裡死亡.就算哪裏的.還有口氣.上救護車.
到院前死亡..疾病死亡..那就不叫兇宅.
那法院又跑出一個名詞
就一般社會大眾言.仍屬於心理層面嫌惡狀況.對居住於其內之住戶言.
對居住品質會發生疑慮.而產生的負面條件.
這樣說來..兇宅的定義更廣泛.
從整體看來..也沒有一個說的準的.
法官也不見得依照內政部的釋函再走(許多判例看來).
可以認定是..可是認定不是..就看法官高不高興.

在來說到住址啦.
一般媒體影片或者住址..只要轉載得宜.多半不會有何爭議性.
(但是.擺上網路.就最好備份處理.以免連結毀損.到時候.可就得不償失了)
不過建議即便知道住址(要真的.不然.害到人.後果自負).姓名最好隱藏.
姓名部份會出現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還沒人被告過..要有人被告才有答案.
相信..沒有人願意當第一個被告的.

台灣法律又真的很奇怪..資料不能公佈(像這個網站一樣).
比如網友說:台北市忠孝東路00巷發生凶殺案???
我還是看不太懂..我用地圖跑一遍..只有傻眼一個字.
少則幾百戶.多則幾千戶.感覺好像.在玩拉霸.中荔枝還是bar而已.
***相信很多購屋者.有跟我相同的感覺吧***

看過一個很奇怪的判例:
警局說:資料多不好查.
鄰居說:不想妨礙他人賣屋.
所以...跑出來一個倒楣的原告.
又不知道要算誰的.

買屋=自求多福...去廟裡問神.看會比較準嗎?

消保法.在這上面是沒什麼作用的.
民法呢.物之擔保請求權.告了才有.

我說句實在話:很多人會認為自己家的地址被揭示.心裡會不舒服.
但是..不能把這種不舒服..給消費者承擔.畢竟不是買飲料.
不動產動輒上百萬..有的人可是花一輩子去賺.
而凶宅的產生.既然是事實.自己就該承擔後果.
除非.是有人惡意散撥謠言...法律最終的規定.
能證明所指摘為真實者...不罰.

最後.
我覺得這個站長呢.經營十幾年.真的很辛苦.只能說.繼續加油.
純無聊...打打屁而已....個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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