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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sker 2008-08-19 13:47

租到凶宅屬嚴重瑕疵 可申訴解約
 
〔記者曾佳俊/北縣報導〕永妙律師事務所鍾耀盛律師說,一般對於凶宅的定義,大概就是屋內有人非自然的死亡,包括自殺、他殺以及意外等,所以屋主或仲介買賣房屋時,都有義務告知民眾屋況是否為凶宅,如果隱瞞即使完成交易,都可向法院訴請退錢解約;但針對租屋者,法律條文目前未有所保護。

台北縣消保官周繼雄說,房屋是凶宅屬於「重大資訊」,消費者無論是租屋或買屋,屋主或房東都應告知,如果隱匿不說,算是一種「很嚴重瑕疵」,根本沒有考慮到租屋者心情,已經違反消保法定型化契約規定。

民眾若遇到上述情況,都可以向消保官申訴,要求解除契約,即使法律目前尚未明文規定,但法律不外乎人情,畢竟這樣的房子,連房東自己也心知肚明,就算優惠、甚至不用錢,也不見得有人會住。

資料來源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oday-so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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