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 新北市
2010-05-05,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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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市龍泉街
本人文章裡的業務員~
本人經法院判決(本人是在前屋主李小姐未告知的情況下購買此標地物)
且與周先生達成和解,你在未調查此案件的情況下把本人連名帶姓的po在網路上
法院判本人是不知情的,請問你有何種權力
把本人連名帶姓的po在網路呢!!判決結果你知道嗎?未判決前人人都是清白的
且經法院判決(本人是在前屋主李小姐未告知的情況下購買此標地物)
若未道歉本人將提起告訴.請三思
台北縣一名男子透過「住商不動產」,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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