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北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指出,王姓男子於民 國95年間,以610萬元的價格,購買台北市信義區吳興街巷內的1間房屋;王男當時將房屋出租,每月收取2萬 元房租。
王男提告指出,自己在98年8月間決定賣屋,並與 黃姓女子簽約轉賣,但黃女告訴他,房屋感覺怪怪的, 只付5萬元就解除買賣契約。他向里長查證後,才發現 94年間屋內曾有人燒炭自殺,因而提告要求原屋主返還 房價損失91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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