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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5-08-05, 22:21   #9
fs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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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自訴人因房地產糾紛,與其姑丈即本案被告陳永喜纏訟不休,被訴偽造文書犯
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加以租住之房屋為陳永喜聲請法院查
封,對之甚為忿恨,乃萌殺機,遂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其家中取出所有士林刀一
把及鐵鎚一支,於七十九年七月三日凌晨二時三十分,潛入臺北市吳興街三七五
巷二十弄五號一樓陳永喜住處,以鐵鎚猛擊熟睡中之陳永喜頭部,為陳永喜奮力
抗拒,自訴人仍未罷手,自訴人之妻陳蕭登蚵聞聲從臥室入房抱住自訴人,自訴
人持士林刀刺陳蕭登蚵身上十刀,致陳永喜頭皮多處裂傷,顱骨壓迫骨折,左手
第四、第五手指近端骨折,陳蕭登蚵被刺殺,深及胸腔及腹內臟,因外傷性失血
休克當場死亡

從這邊看到的http://nw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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