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 新北地方法院第107司執32938號
│使用情形 本件不動產查封時,第三人即建物共有人之一陳淑芬在場陳稱房屋係由其與張庭瑜(亦為共││ 有人│
│ │之一)居住,無海砂、輻射、地震、漏水,但債務人祖父於該屋內自殺,債務人並未居住於此等│
│ │語。另共有人張庭瑜於108年8月5日具狀陳報於同年7月上旬經樓下住戶邱先生通知房屋有漏水之│
│ │情,目前正處理漏水中等語。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
│ │不點交,除買受人為建物共有人外,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拍定後不得異議 │
│ │ 法院不做任何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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