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31, 15:57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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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圓通路369巷-法拍
如有重覆請刪除---重覆了....
http://www.tfasc.com.tw/advert/fat/10003/29182302.019 臺北縣中和市圓│、住家│ │ │ │ │ │ │ │通路369巷209號│用 │ │ │ │ │ │ │ │3樓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642(含停車位編號1)建號之應有部分 │ ├─┼──┼───────┬───┬───────────┬─────┬────┬─────────┤ │2│641 │臺北縣中和市灰│鋼筋混│一層 :218.61 │陽台26.28 │ 10000分│30,000元 │ │ │ │段338、342地│凝土造│地下層:637.14 │ │ 之20 │ │ │ │ │號 │5層樓 │合 計:855.75 │ │ │ │ │ │ │--------------│、商業│ │ │ │ │ │ │ │臺北縣中和市圓│用 │ │ │ │ │ │ │ │通路369巷211號│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642建號之應有部分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646建號房屋於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陳秀玲在場稱,該屋係伊自住,無增建等語,嗣經│ │ │債權人會同轄區員警於97年7月23日至現場履勘後稱該屋為空屋,有警局覆函在卷可稽。又64│ │ │1建號據警察報係社區之會客室等公共設施。 │ │ │二、經法院再次發函命債權人會同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調查房屋使用現況,台北縣政府警察局│ │ │中和分局調查後回函表示:中和市圓通路369巷209號3樓(建號646)現為空屋,無人居住, │ │ │此部分拍定後點交。 │ │ │三、建號641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另共同使用部分642建號,其使用依法應由│ │ │共有人協議之,故拍定後不點交。 │ │ │四、據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北縣警中二刑字第0990016901號函稱,本件中和市│ │ │圓通路369巷209號3樓原住該址為債務人周錦雄與陳秀玲,該夫妻於97年4月2日在該址燒│ │ │炭自殺,其妻陳秀玲身亡,經送醫急救後周錦雄獲救,出院後數日引發敗血症死亡等語,投標人應自│ │ │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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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囉 此篇文章於 2011-03-31 16:01 被 babyone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