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23, 12:39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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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林-中山路三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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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樹林區中山路某社區一處3層民宅,昨清晨6點11分失火, 6點36分撲滅,住戶廖政剛(68歲)與同居婦人黃碧惠(61歲)送醫不治,正在調查失火原因時,魏利羱早上7點多赴樹林警分局自首,自承是他放火。魏利羱供述,他在87年欠廖政剛40多萬元,當年就將中山路的房子2樓,讓給廖及同居人黃婦住,且不收房租,魏自己也住在同棟的3樓加蓋處。 新北市樹林區中山路3段351之12號2 樓之房屋 【裁判字號】 101,上重訴,46 【裁判日期】 1011115 【裁判案由】 殺人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重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利羱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周信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犯殺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 1年度重訴字第12號,中華民國101年8月14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538 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魏利羱殺人,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事 實 一、魏利羱前因積欠友人廖政剛債務無力償還,遂自民國87年間 起,提供其前妻黃素貞所有新北市○○區○○路3段351之12 號2 樓之房屋,供廖政剛及其女友黃碧惠無償居住,自己則 搬往上址3 樓且有內梯相通之頂樓加蓋房屋居住。而魏利羱 長期飽受廖政剛之奚落,對廖政剛心存怨懟甚深,於100 年 12月30日晚間9 時許,又遭廖政剛謾罵,以致心中氣憤難耐 ,深感廖政剛、黃碧惠2 人居住該處,對其生活及心理壓力 甚大,亟希廖政剛2 人搬離上開房屋。魏利羱明知上開房屋 係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亦明知汽油係危險性極高之易燃性液 體,而廖政剛、黃碧惠2人起居使用之臥室僅有1扇木門通往 外側連通後方飯廳及前方客廳之走道,其餘窗戶遭雜物阻擋 而難以出入,且該臥室與外側走道間係以易燃之木板材質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