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08, 11:49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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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間房子卻選在租屋處上吊亡 判賠房東300萬
2017-12-03 19:47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63歲林姓男子去年在租屋處上吊自殺,房東認為房屋成凶宅,提訴向林男的遺產繼承人求償;家屬喊冤,自殺沒違背民法所謂的善良風俗,林男也不是故意的,新北地院法官認為,自殺不被社會認同,還被視為不孝,在屋內自殺更會導致房價減損,違反善良風俗,林男是智識正常成年人,可預見此結果,判家屬在遺產範圍內賠300萬。 據查,林男於101年間向曾男租屋,卻於去年間,在租屋處內上吊自殺身亡,房東認為房屋因此成為凶宅,價值減少300萬,向其繼承人求償。 有家屬主張,自殺未違反善良風俗,林男與房東又沒仇恨,是因罹患憂鬱症才自殺,絕非故意;他們還質疑曾男所提的房屋跌價估價報告書,不具公正性、專業性,房價不可能減少300萬。 林男的哥哥則說,他最了解弟弟,林男沒有憂鬱症,且弟弟有2間房屋,卻在曾男房內自殺,加上弟弟死後有一定資產,當然要賠! 法官認為,自殺屬極端終結生命方式,不僅社會不贊同,更被視為不孝行為,雖自殺是個人結束生命行為,但「選擇死亡」不在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權範疇內,且在屋內自殺,確會影響價值,屬社會道德通念上無法接受行為,有背於善良風俗。 法官認為,無法證明林男有憂鬱症,且他名下有房,自殺時63歲,是智識正常成年人,當可預知在屋內自殺,將使房屋成為凶宅,恐難以出租或出售,仍執意為之,造成他人損害,難認沒存有故意!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ngnews/2272380 此篇文章於 2017-12-10 08:56 被 yu088i 編輯。 |
2017-12-08, 11:5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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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2, 19:55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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