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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3-02-13, 14:18   #1
baby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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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苓雅區河南路13X號

高雄市苓雅區河
南路133號https://aomp109.judicial.gov.tw/judb...529884.012.pdf

https://www.google.com/maps/place/80...!4d120.3255338

本院於93年12月22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部分樓層有出租,部分自住;又本院於111年8月31日
執行時,債務人子林世鴻在場稱一至六樓曾規劃設計小套房出租使用,惟被工務局勒令不得出
租,曾有租客非自然死亡情形,現未出租,債務人及兒子、家屬均居住於增建七樓,整棟進出有
電梯;另據債務人子林世鴻於111年9月6日具狀稱本件標的100年間有發生過火災,兩人死亡,10
6年至108年間有房客因病死亡,一樓現由新形象計程車行占用,其餘為債務人自住使用;另據本
院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函查,據其函覆經查詢報案系統該址自103年迄今無非自然死亡
案件之報案紀錄;另據債務人於112年1月16日具狀陳報本件標的為債務人及家屬自行使用,一樓
出租予新形象計程車行;據本院於112年5月4日履勘時,由債務人子在場引導稱一樓115室出租
中,二樓203、206、211、214室出租中,三樓303、307室出租中,305室住戶稱借住,即將搬
離,四樓401、405、406室出租中,五樓原507室房客已搬離,無人居住,六樓無人居住,地下一
樓105室出租中,七樓由債務人自住;又據債務人及第三人林侑星具狀稱208室至218室係位於隔
壁133之1號房屋,屬第三人所有,並與本件標的二樓相互打通,無獨立出入口;再據債務人於11
2年5月20日具狀陳報一樓101室於78年即出租與第三人朱正良經營計程車行迄今,又406室於90年
間即出租予第三人鐘育祥,毗鄰河南路133之1號2樓並無獨立出入口可通往133之1號1樓,故133
之1號2樓與本件標的二樓打通以作為出口;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__________________
哈囉

此篇文章於 2023-10-12 17:48 被 babyone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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