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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8-04, 16:18   #1
asdf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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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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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凶宅經轉手過一次後 就不算凶宅了?

聽說凶宅經轉手過一次後
在法律上就不算凶宅了?
有這種說法嗎?
asdf1001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1-08-09, 17:46   #2
jackych13
初級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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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0
預設

轉N手後就叫........凶宅><
jackych13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3-03-26, 21:31   #3
mhhome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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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13-03
文章: 9
預設 回覆: 凶宅經轉手過一次後 就不算凶宅了?

授中辦地字第0970048190號之函釋:「查本部訂頒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
尚無應記載『凶宅』事宜,且『凶宅』非為法律名詞。
惟按本部92年6月間公告修正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附件一『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項次11內容,
『本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于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
系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
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
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
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即僅限於專有部分發生非自然身故之情況,方會認定該房屋為凶宅

若非自然身故之情發生於非房屋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該房屋並不會被認定為凶宅;
且現行實務判決認定非自然身故中僅包含兇殺及自殺為凶宅認定之事因,
而意外死亡並非凶宅認定之事因,詳如後述;且就兇殺而言,
僅死亡發生於專有部分之內者,該房屋會被認定為凶宅,就自殺而言,
只要事發的原因是在屋內,無論死亡發生於專有部分之內,
或是專有部分之外如送醫途中或到院後方死亡,該房屋都會被認定為凶宅。

靠自己吧...靠政府你就被他玩死了.

a轉手給b..b於三各月後脫手..在b的所有權持有期間並沒有發生非自然因素死亡.
換言之..b沒有告知的義務.
這徒增人民購屋後..產生更多訴訟的司法資源浪費.
mhhome168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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