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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凶宅買屋教戰守則 如何避免買到凶宅與小撇步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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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5-02-06, 11:00   #1
amanda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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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隔壁才是凶宅 消保官:仍需告知



時間:2008/06/04 18:49

資深藝人常葳葳,4月底透過知名的房仲公司,買下台北縣永和價值517萬的房子,沒想到簽約隔天,才知道房子隔壁原來是有人燒炭自殺過的凶宅,想解約卻得損失數十萬的履約保證金,氣的她一狀告上消保官,最後消保官認為,買到的即使不是凶宅,但是仲介還是要有義務告知住宅附近的資訊,最後仲介賠錢雙方和解收場。

五燈獎高音美聲天后常葳葳登台演唱,嘹亮歌聲還是讓人聽了如痴如醉;但近來的她心情卻是糟到谷底,因為才剛買了新家卻發現隔壁居然是凶宅。常葳葳:「不敢去住 (想到凶宅)就在隔壁,而且陽台這樣探頭都看得到,(凶宅)就在那裡。」

原來就在常葳葳家隔壁,主人在3年前燒炭自殺,更糟的是,常葳葳一家從陽台就能望見鄰家客廳,讓一家人頭皮發麻2個月,簡直快抓狂。常葳葳:「讓我受折磨2個月的時間,沒有一天晚上有睡好,住院,我還住院,然後糖尿病也急出來了。」

台北縣消保官何瑞富:「重要的告知事項裡面呢,凶宅應該是要被告知的,即使是隔壁是個凶宅。」

消保官認為,雖然買到的不是凶宅,但是仲介還是要有告知的義務,害她將500多萬的積蓄全投入買屋;幸好經過協調,仲介公司終於承諾,高達數十萬的違約金願意吸收,讓常葳葳順利解約,也放下這2個月來的買屋惡夢。




http://www2.tvbstv.com/entry/171131




http://www.104fpw.com.tw/news01.asp?no=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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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5-02-06, 11:07   #2
amanda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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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隔壁才是凶宅 消保官:仍需告知

買屋緊鄰凶宅 房仲:沒必要告知 消保官:可主張解約

2011年03月28日 由 蔣小姐




八百萬買大火凶宅旁,婦氣炸提告,緊鄰七死白雪旅社,控房仲未告知,雙方協調破局,花了八百多萬買的新房子,但位置竟然就在兇宅旁邊!新北市一名婦人去年簽約買下臺北市一間八百多萬的挑高套房,付了一百多萬元款項後,才發現屋內唯一的對外窗,竟然緊鄰曾經發生過,七死火警的白雪大旅社,和凶宅為鄰,相當氣憤,她以房仲沒有盡到告知義務向法院提告解約!

婦人怒氣未消,痛罵房仲業者,花了八百萬,買間小套房打算給自己住,沒想到後來才發現,隔壁這棟大樓居然是曾發生大火,奪走七條人命的白雪旅社。

白雪旅社的外觀焦黑一片,張姓婦人買的套房,就在隔壁距離幾乎不到兩公尺,新家旁邊就是凶宅,房仲小姐沒有事先告訴她,反而還趁著晚上帶他看房,張姓婦人根本難以接受。

仲介業者不回應,婦人第一時間選擇無條件解約,對方卻要求二十萬的解約金,雙方協調破局,提醒民眾,買房前務必多觀察,避免造成日後房屋糾紛。台視2011/3/28 黃國誠


新屋緊鄰凶宅,婦怒告,7死旅社只隔2米,房仲辯「沒必要告知」


「對面燒死七個人,怎麼可以不跟我講!」
新北市一名婦人去年簽約買下北市一間八百多萬的挑高套房,支付百餘萬元款項後,才發現屋內唯一的對外窗,竟緊鄰曾發生七死火警的白雪大旅社,與凶宅為鄰,她以房仲未盡告知義務向法院提告解約,但房仲則說:「她都沒有問!」強調套房非凶宅不願解約,雙方上周進行協調破局,但消保官認為,房仲未坦白,消費者可主張解約。

前年三月二日凌晨二時許,四十七年歷史的白雪大旅社,因房內老舊電扇電線走火釀禍,七名房客不及逃生慘死,其中包含三名馬來西亞籍的女背包客,是北市十五年來死傷最嚴重的火警。

傍晚看屋稱隔壁修繕

婦人張虹玉投訴,去年十一月,見房仲業者街頭廣告,與陳姓女仲介營業員約看位在南京西路大樓二樓的小套房,她原想約下午看屋,但陳女都以已與客戶有約為由,多次約在傍晚,她推開窗戶發現緊鄰二公尺的建築物外牆漆黑,她詢問是怎麼回事?但陳女僅說:「在修屋!」因天色已暗,無法查清有無事故而返家。

張虹玉說,該屋實際使用坪數約十五坪,後以八百一十八萬元成交,平均每坪五十四萬,與當地行情差不多。去年十一月底簽約,她陸續支付一百六十四萬元的簽約、第二期備證用印款。

鄰居在陽台掛八卦鏡

但幾天後,好友聞訊陪同張女從後方巷弄查看,才發現黑漆漆的建築是前年發生七死火警的白雪大旅社,鄰居都在陽台掛八卦鏡,並非單純修屋,她緊急要求仲介解約退款,反遭嗆:「要告就去告!」

上個月底,張女提出民事告訴,上周舉行協調,張女主張無條件解約,但陳女主張買方應付二十萬違約金,雙方協調無條件破局。

對此,遭控陳姓女房仲昨接受《蘋果》採訪時澄清說,張女多次看屋從未對隔壁建築物的外牆提出疑問,她喊冤:「她都沒有問!」並說明看屋時間受限大樓管委員要求,晚上六時後不能看屋,與張女所說約傍晚看屋不符,加上此屋不符凶宅要件,「我也沒有必要告知。」

消保官:應提供資訊

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官組組長吳政學則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規範,業者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陽台窗戶與曾發生死亡火警的旅社緊鄰兩公尺,直呼:「如此重大消費資訊,房仲業者有提供消費者判斷的義務!」認為房仲未盡告知之責,消費者可主張減價或解約,但全案仍須由法院定奪。
【2011/03/28-/蘋果日報/林志青/台北報導】



http://key88.net/article29319.html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80%92%E5%91%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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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8-09-20, 05:16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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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8-09-20, 05:2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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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8-09-20, 05:2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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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官認為,買到的即使不是凶宅,但是仲介還是要有義務告知住宅附近的資訊,最後仲介賠錢雙方和解收場。(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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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8-09-20, 05:23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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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8-09-20, 05:2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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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主心驚 婦人張虹玉買下北市南京西路套房(箭頭處)後,才發現窗戶外緊鄰七死大火的白雪大旅社。楊忠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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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1-03-30, 03:0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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