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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凶宅買屋教戰守則 如何避免買到凶宅與小撇步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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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11-23, 11:56   #1
Wes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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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凶宅" 案二次開庭 房主稱自殺不算"凶宅"

警方證明涉案房有人跳樓 來源:北京晚報

“凶宅”案今日二次開庭房主方稱自殺不算“凶宅”

今天(11月21日)上午,市民李先生以購買的房屋曾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為由要求退房並索賠一案在朝陽法院二次開庭。法官當庭出具了警方證明,證實涉案房屋內確曾有一男子跳樓身亡。本案將擇期宣判。

因李先生在上次開庭時曾提出向警方調查取證的申請,庭上,法官出具了一份由花家地派出所出具的證明。警方證實,2006年12月23日,涉案房屋內一男子跳樓身亡。經鑒定,排除他殺,屬于意外身亡。

針對警方出具的這份證明,被告房主的代理人在庭上表示,這份材料證實死者是自殺,不屬于他殺,所以原告在起訴書中所稱“房子裏曾經發生過凶殺案,現場慘不忍睹”的理由並不存在。該代理人稱:“根據常識,跳樓是跳在外面死亡,並不是死在房間裏。”在法官詢問下,房主的妻子表示,她愛人曾聽死者的家屬說過,死的人是因患有抑鬱症而跳樓。

“雖然警方證實了涉案房屋裏發生的不是凶殺案,但仍舊屬于非正常死亡事件。”原告李先生的代理律師表示,被告非常清楚房屋內曾發生自殺事件,卻故意隱瞞,導致原告作出錯誤的選擇。被告的做法違反了善良風俗和社會公德,出于“忌諱”,房屋會因此貶值。

“這套房屋在產權、質量上均沒有任何瑕疵,被告沒有過錯。”房主的代理人認為,這個“事實”和房屋交易本身沒有必然的聯係,所以被告沒有必要跟原告講明。

“賣方有責任把房屋的真實情況提供給買方知道,讓買方選擇是否購買。”原告李先生表示,每個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不一樣,他如果知道的話,絕對不會購買這套房。

庭外調查

中介:相當部分客人會在意

昨天(11月20日),曾經手該套房屋買賣的鏈家公司員工孟先生告訴記者,當初房主李先生委托他們出售該套房屋時,開出的總價比市場價低了2到3萬元,他也因此問過李先生,房子“有沒有發生過什麼亂七八糟的事”,但李先生卻稱“什麼都沒有”。

孟先生告訴記者,根據他的經驗,有相當一部分客人比較在意房子裏是否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有些客人在咨詢房源信息時,會婉轉地提到這個問題。因此,他們在受理業務時,也會向提供房源的人詢問這些問題。

但孟先生告訴記者,也有不在乎這些“忌諱”的人。這場糾紛發生後,也有人點名要買這套房子,就為圖個“便宜”。但事發後,他們已拒絕再代理這套房子的業務。

市民:這種“忌諱”很正常

去年剛買了房子的牛先生告訴記者,他原本考慮在好一點的位置買一套二手房,但家裏的老人、父母甚至包括他自己都比較忌諱房子有這方面問題。因此在看了幾處二手房後,由于始終不放心,所以最終還是咬牙買了一套期房。牛先生認為,自己的這種“忌諱”很正常,是人們的傳統觀念。(張蕾)

案情回放

今年3月,李先生通過中介公司購房後,得知此房內曾經發生過凶殺案。在和房主幾經交涉之後,房主同意退房,但拒絕賠償。因此,李先生將房主告上法院,索賠購房差價、在外租房等經濟損失7.7萬余元。

資料來源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t_71209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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