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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凶宅買屋教戰守則 如何避免買到凶宅與小撇步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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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12-31, 10:49   #1
Wesker
論壇管理員
 
註冊日期: 2005-01
文章: 510
預設 「害我家變凶宅」女友自殺他索賠

資料來源 http://www.worldjournal.com/view/ful...instance=noon3

患有躁鬱症的陳姓女護士,去年被台大醫院解雇,心情不好,在邱姓男友的屋內自殺身亡,邱不滿房子成為凶宅,向陳女家屬求償;台北地院認定,陳母為繼承人,應為女兒自殺導致房子成為凶宅的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判決陳母賠償邱四百四十三萬多元。陳母仍可上訴。
陳母認為,女兒自殺是受邱姓男友家暴所致,凶宅只是「想像中的損失」,她根本不知道會有這筆天外飛來的「凶宅」債務,才未辦理拋棄繼承,法院不應該讓繼承人負擔這筆債務。

去年陳姓女護士從高雄到台北,請求邱姓男友收留,邱將家人新店市一間房子借給她住,陳女後來獲得台大醫院麻醉部的工作,試用三個月,她工作兩個多月後,卻因適應不良、操作儀器不熟悉,而被醫師責罵,最後被護理長開除。她情緒受到刺激,躁鬱症發作,第二天就在屋內施打藥物自殺。

邱姓男子指出,陳姓女友九年前就患有躁鬱症,有購物失控現象,多次就醫,有時服藥後出現手抖嗜睡症狀,她明知房子不是自己的,卻在屋內自殺,房子成為凶宅,導致房子跌價,賣不出去,侵害他的房屋所有權,陳女的母親及哥哥為繼承人,應賠償他的損失。

陳母反駁,女兒會自殺是因被邱姓男友長期家暴所致,女兒留有遺書,邱請求賠償不合理。

法官審理認為,陳女經國家考試取得護士資格,有相當的智識程度,她選擇在屋內施打藥物自殺,事先早有認知房子會成為凶宅,陳女對於因自殺身亡造成屋價減損,應負過失責任。

法官調查,陳女遺書記載,「雖然xx(指男友)待我很好,但病一起來就換一個人一張臉,我和他似夫妻,願將名下財產全歸他所有,希望家人別為難他」,顯示陳女對男友多所關懷,並未提到家暴。

法院函請不動產估價師鑑價,認定凶宅價格約為市價一半,核算該屋損失約為四百卅三萬元,法官認定,陳女應就房子成為凶宅的損失負責,而陳母是陳女法定的唯一繼承人,陳母未拋棄繼承,應繼承陳女這筆凶宅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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