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23, 12:45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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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莊-公園一路-有司法判決書
【裁判字號】 101,上訴,1354
【裁判日期】 1010808 【裁判案由】 殺人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1354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威傑 選任辯護人 曾昭牟律師(法扶) 謝崇浯律師(法扶)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重 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8179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黃威傑殺人,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褫奪公權捌年。扣案之尖刀壹 把,沒收之。 事 實 一、黃威傑自民國100年7月間起,向陳高庭承租位於新北市新莊 區公園一路39號3樓1號房間,與自99年5月間起同向陳高庭 承租上址3號房間之房客李運祥因日常生活習慣問題,素來 相處不睦,時有口角,二人於100年10月24日20時許,分別 飲用酒類後,在上址租屋處走道間因身體發生碰撞而生口角 爭執,雙方在走道間互相叫罵並徒手互毆,嗣雙方各自返回 房內,黃威傑心有未甘,旋再手持其所有之尖刀1支(如附 件照片,金屬刀刃長21公分、木製刀柄長13公分,刀刃最寬 處3公分)至李運祥房門前,以上開尖刀捅刺李運祥房間木 門約5、6刀,同時對李運祥辱罵髒話,李運祥遂開啟房門並 持水果刀及菜刀各1支,在房門口處與黃威傑對峙互罵,斯 時承租上址4號房之房客囊克明及承租上址2號房之房客林宗 賢見狀前來勸阻,李運祥遂將其手持之水果刀及菜刀丟棄於 3 號房房間內地板上並轉身走向廚房,同時仍口氣不佳地對 黃威傑稱:「叫你關燈是不行喔!」等語,黃威傑聽聞此言 ,竟萌生殺人之犯意,先衝向李運祥將其壓往牆壁處,再持 上開水果刀從後方劃向李運祥頸部,復持刀朝李運祥之頭部 、胸、腹、雙手及背部等處猛刺共計21刀,其中3刀深及胸 腔,造成李運祥受有氣管、肺部穿刺傷、肺實質出血等致命 傷害,並因血胸及呼吸衰竭而當場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