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標到凶宅可否聲請法院撤銷拍賣?
下則民事裁定提出參考請想要標購法拍屋民眾事前先多方調查...
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執事聲字第114號
異 議 人 乙○○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前標得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度司執字第126906號
執行事件坐落高雄市○○區○○段8 小段第2287地號土地及
其上第1006 7建物建物全部、第10097 建物。惟異議人嗣
經仲介人員告知系爭房地前有承租人上吊自殺,經向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查詢結果,證實系爭房屋確
有承租人於97年8 月11日上吊自殺,詎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撤銷系爭拍賣並退還保證金
遭拒
經查:
按異議人主張其所拍得之系爭房地為凶宅縱使為真,並
單純執此事由聲明異議,則因買受人對於拍賣物無物之瑕
疵擔保請求權,業如上述,既涉及買受後之實體上法律效
果,已非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之聲明異議事由,從而,
其據此聲明異議,即非有據,自不應准許。
(三)反之;異議意旨如認執行法院於拍賣前未查明系爭房地是
否為凶宅,並於拍賣公告內載明而有程序之違誤,因屬執
行程序問題,其就此聲明異議,即無不合,然仍應審究異
議事由是否有據。查異議事由無非以執行法院於拍賣系爭
房地前本應依強制執行法第81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詳為
公告,而依系爭房屋是否為凶宅既影響應買人投標意願及
出價高低,屬該條第2 項第1 款後段之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卻未向警察機關等查詢並記明於拍賣公告,致其不知係
凶宅而參與投標應買,執行程序即有未合等語。